我們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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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養生保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Taiwan Society of Health Promotion,TSHP」。 |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公益團體,以推廣養生保健觀念,增進民眾身心健康,並促進其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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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動養生保健觀念之推廣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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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舉辦養生保健講座、研習會及導引運動教學,進而辦理有關養生保健之刋物發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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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與國內外養生保健相關學會之交流合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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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維護會員之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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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其他與養生保健發展之相關事項。 |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
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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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四種。其入會資格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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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會員:凡年滿十八歲,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一人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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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會員:凡在大專校院(含以上)就讀之在籍學生(附學生證),認同本會宗旨,對養生保健有興趣者,由本會正式會員一人推薦,由理事會議審查會員資格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者(免繳納年費),得為本會之學生會員。其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與正式會員同,但學生會員應於畢業後三個月內,申請轉為本會正式會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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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譽會員:凡對本學會推動養生保健發展具有卓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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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贊助會員:凡在經濟或會務推動工作上有實質貢獻之團體(代表人)或個人,經本會理事會提名、審查通過者。 | ||||||
第 八 條 |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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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會員 | ||||||
1.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 |||||||
3.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 |||||||
4.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 |||||||
5.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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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普通會員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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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普通會員相同,惟免繳會費。 |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 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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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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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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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第 十二 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及議決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停止會員權利;若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出會。會員出國進修或工作超過一年者,得申請辦理停繳會費與保留會員資格。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
第 十三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第 十四 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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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 十六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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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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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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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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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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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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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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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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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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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 ||||||
第 十七 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之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後,得由理事會聘任為本會之名譽理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現有理事員額,得出席理監事會,但無表決權,其任期與該屆理事同。 | |||||||
第 十八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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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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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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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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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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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免工作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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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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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 十九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 二十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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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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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核年度決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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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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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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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二十二條 |
理監事候選人由理監事會於大會前提名,供大會參考。 |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每屆需改選至少三分之一。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二十四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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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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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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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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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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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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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
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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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 三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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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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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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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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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產之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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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之解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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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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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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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三十二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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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
一、會員入會費: | |||||||
1.普通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
2.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
3. 贊助會員:團體為新台幣壹拾萬(含)元以上,個人為新台幣貳萬(含)元以上。 | |||||||
4. 名譽會員:免費。 | |||||||
二、常年會費: | |||||||
1.普通會員:新台幣伍佰元。若於當年度捐款金額超過壹千元者,得免繳當年度之年費。 | |||||||
2.學生會員:免費。 | |||||||
3.贊助會員:免費。 | |||||||
4.名譽會員:免費。 | |||||||
三、事業費。 | |||||||
四、會員捐款。 | |||||||
五、委託收益。 |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
七、其他收入。 | |||||||
本會會員入會費及會員之常年會費調整時由理事會訂定,並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 |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之經費,以本會名義設專戶儲存,其存支由理事會責成秘書長辦理之,相關存摺與印信應該由理事長及秘書長分開保管存放。 | ||||||
第三十八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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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
本會各辦理事項細則另訂之。 | ||||||
第 四十 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議決修正並呈內政部備案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第四十二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11月10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
報經內政部108年11月20日台中養保鑫字第20191120002號函准予備查。 |